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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3]
第七條 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的,按照下列付酬標準協商支付報酬的數額:
(一)廣播電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為每分鐘0.30元;
(二)電視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為每分鐘1.50元,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為每分鐘2元。
第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方式和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第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轉播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錄音制品的,其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按照實際播放時間的10%計算。
第十條 中部地區(qū)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西部地區(qū)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全國專門對少年兒童、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qū)等播出的專業(yè)頻道(頻率),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數額的10%計算;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按照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支出作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據本地區(qū)財政情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以年度為結算期。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著作權人。
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應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稱、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播放時間等情況,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未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應支付的報酬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著作權人轉付。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轉付報酬,除本辦法已有規(guī)定外,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后,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與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報酬產生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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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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